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4民初2392号 |
案号 |
(2017)湘0104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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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孙永聪、谭彩虹、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3363.5元、逾期罚息9791.14元(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止,此日后的逾期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3895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谭彩虹名下提供抵押的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窑湾街道黄花塘25号曙光佳园2栋3单元50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就该房屋处置的价款在主债权450000元最高额内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孙永聪、谭彩虹、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56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12226元,由被告孙永聪、谭彩虹、湖南省鸿益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8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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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永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750625595C |
登记机关 |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玉龙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