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粤5281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乃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马岳丰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锦霞、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李锐鹏、陈晓芬对被告黄乃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06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7760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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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锐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68867869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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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