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793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8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50元。 二、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085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赔偿5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5.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6-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志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667653325P |
登记机关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