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新民初字第1851号 |
案号 |
(2013)新执字第0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62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返还原告刘金中保证金440000元,并赔偿原告刘金中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 二、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金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赔款支付账号:开户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账号:383(如网上汇款变为10)-61390104000692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三井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3-06-07 |
发布时间 |
2015-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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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惠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16号建设大厦7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