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金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2991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2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常州市金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海格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5.5元,由常州市金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发布时间 |
2017-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巫黎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027933415252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宁区郑陆镇牟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