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2250号 |
案号 |
(2017)苏0506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鸿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83190元,并支付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8831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奇岷、苏州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凤梅对被告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7911元,由被告苏州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苏州高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太湖水星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苏州盛和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奇岷、苏州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凤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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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易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73013198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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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人民路438号A701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