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商初字第00475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1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九州化纤有限公司货款427479.22元。二、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九州化纤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夏槐莲对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槐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南通九州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2元,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32元,由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6 |
发布时间 |
2016-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27125914352 |
登记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义乌市经发大道与西城路交叉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