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305号 |
案号 |
(2016)苏1091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16704052.07元及其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用17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以抵押登记为准,证号分别为泰海陵房他证第1000051856号、泰州他项2014第10268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后所得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继霖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230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4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阿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03970695X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春晖路188号E、F幢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