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常商初字第00197号 |
案号 |
(2015)常执字第00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行武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10万元、利息179297.28元及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中行武进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孔明、谈炎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常房他证字第00243167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京福顺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孔明与谈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56元,由被告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福顺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孔明、谈炎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53756元迳付中行武进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张 梅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