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660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4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504.14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3月6日的欠息数额为82014.17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0.584%计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999504.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84%计息,并就该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584%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224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三、被告洪文龙、洪我扩、洪森治、洪元彪、宋亚春、苏州杰尔美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蔡国华、方丽华对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以及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21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元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29334435C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方市场六商区西楼1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