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安法执字第00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谢文芳认购房屋定金204,408.00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保全费1540元,由被告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15 |
发布时间 |
2016-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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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于大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157421589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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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