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322民初4106号 |
案号 |
(2017)辽1322执3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新借款10万元及支付此款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计算,履行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2-20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227407950050 |
登记机关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铁东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