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8129号 |
案号 |
(2017)辽0202执3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新天富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616万元,利息57,014.22元、罚息343,594.8元、复利3,016.5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张国庆、张秀珍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大连新天富厨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张国庆、张秀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5655011956 |
登记机关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1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