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03民初910号 |
案号 |
(2018)辽0803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租赁费320050.58元; 二、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垫付款50000元; 三、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钢管11034米,跳板21块、丝杠3086根,扣件12090套,套筒(短管)200根,如不能返还,则赔偿232540元; 四、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献县鑫建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3元,由被告营口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26元,原告负担317元(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2-28 |
发布时间 |
2018-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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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弘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79766895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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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