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于民三初字第00928号 |
案号 |
(2016)辽0114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计1287000元;(2011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沈阳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沈西新建燃气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12870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4元,由被告沈阳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8-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松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784555775J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丁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