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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0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103民初2137号
案号
(2018)辽1103执10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相志民、赵福灵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71,44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房屋交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违约金51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00元减半收取444.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7-19
发布时间
2018-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蔡家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580722375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B座7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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