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6599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治军、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国学货款一百一十万元、违约金十七万六千七百三十三元及该一百一十万元货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给付责任部分,由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国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1元,减半收取8,145.5元,均由被告李治军、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锋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2688980130L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
注册地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24号紫玉公馆1幢1单元1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