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11民初602号 |
案号 |
(2019)辽0811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933859.51元,并自2015年2月28日起以77761.5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以1004309.8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以9721788.09元为基数,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吉利鲁冰花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辽宁吉利鲁冰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换热站机组(中保)1套、换热站机组(瑞祥)1套、换热站机组(华鼎)1套、聚氨酯硬质泡沫预制管16930米、混凝土烟囱1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营口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0元,由被告辽宁吉利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吉利鲁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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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55816632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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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盖州市盖州路65号(盖州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