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科发永固金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皇民三初字第01887号 |
案号 |
(2018)辽0105执1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科发永固金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郭庆、陈更新借款本金1790万元; 二、被告沈阳科发永固金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庆、陈更新借款本金179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沈阳科发永固金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561380525Q |
登记机关 |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六路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