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并民初字第00098号 |
案号 |
(2016)晋01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庞太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晋明借款76083000元及利息 (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王春英对被告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庞太昌的借款3932.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46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51700元,由原告赵晋明承担27029元,被告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庞太昌、被告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246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太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736333895G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剪子湾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