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1144号 |
案号 |
(2018)晋0106执1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徐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案外宏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5万元从中予以核减; 三、被告谢喜梅、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徐文俊、谢喜梅、山西鑫宇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800元,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08 |
发布时间 |
2018-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晶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7885201158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运城市盐湖区解杨路以南(白家庄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