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骅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3民初3020号 |
案号 |
(2019)冀0903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骅市翔宇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及贷款逾期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被告黄骅市翔宇物资有限公司已给付的利息500000元从中扣除),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黄骅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郭景松、赵金凤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骅市景松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黄骅市羊二庄工业园、南疏港路南的102395平方米土地【黄国用(2015)第0001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45元,由五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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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景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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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