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7民初2841号(2016)冀0207民初2841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17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915701.9元,并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逾期付款利息21709.36元及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915701.9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被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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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金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2754028595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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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乡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