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9民初277号(2016)冀0209民初277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17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志龙支付货款15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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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胜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178815093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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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团风县团方大道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