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1592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4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590003.33元。并给付按年利率24%标准,以每期代偿款为基数,给付自每期代偿次日起,计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劲松、章春红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201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39933号)、1209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39934号),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6幢商10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112560号)房产变现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维俊、蔡锡楼名下位于瑶海区凤台路银河新城2幢204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09911号、合产110009911-1号的房产变现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李劲松、章春红、黄立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899元,由合肥市百世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怡禾农业有限公司、栾川县百世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李劲松、章春红、蔡维俊、蔡锡楼、黄立海承担104000元,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劲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栾川县三川镇龙脖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