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3民初41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陈荣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陈荣在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 五、被告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陈荣、杨平对上述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陈荣、杨平在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八、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40000元。 九、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670917715E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慈湖高新区陶甸路180号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