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5227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冉允志、邢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债务二百八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被告冉允志、邢爱玲、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祝申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674114311B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邢庄村(郑汴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