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8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4民初2653号 |
案号 |
(2019)桂0304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一、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部分利息100 000元;二、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审理费15 840元,合计115 840元;三、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借款本金300 000元;四、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借款本金1 650 000元,律师代理费60 000元,合计1 710 000元;五、如果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三、四条任何一期的付款义务,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有权对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完毕上述一、二、三、四条的全部款项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如果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二、三、四条期限归还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借款本金,则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计至归还完毕之日止;七、如果被告朱袭坚、桂林市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按上述二、三、四条任何一期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吕娅、韩守雷、梁绪乐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279 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袭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1988987402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粮贸大厦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