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蚌民一初字第64号 |
案号 |
(2012)蚌执字第00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因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困难,杨付凯同意对该笔2100万元借款予以延期6个月,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止。 二、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付清上述借款已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杨付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4666917元;如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未在20日内付清该笔款项,杨付凯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2100万元借款延期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月支付。该期间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杨付凯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按月支付利息并超过15天;在股东发生变更前未付清本息。 四、原借款合同的保证人钱锦逵、王维和的保证责任期间相应延期至2012年6月10日后2年,即至2014年6月10日。 四、案件受理费183375元,减半收取91687.5元,由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及钱锦逵、王维和负担(杨付凯已预交、由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及钱锦逵、王维和直接给付杨付凯)。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2-01-29 |
发布时间 |
2016-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桂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13968265C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一层27轴以东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