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合仲字第0425号 |
案号 |
(2016)皖18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9000000元,综合费243000元,利息81000元,偿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240000元,此后以实际所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6000000元,综合费162000元、利息54000元,偿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160000元,此后以实际所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4000000元,综合费36000元、利息54000元,偿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440000元,此后以实际所欠当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0元 五、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就上述第一、四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就上述第二、四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就上述第三、四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八、被申请人姜政、姜世安、郑帮珍对被申请人宁国市梁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及所承担的仲裁费在上述第五、六、七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申请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时间 |
2016-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816775689250 |
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国市宁阳西路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