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917号 |
案号 |
(2016)皖0124执1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松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贵洲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8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20至2015年12月20日),合计2280000元。此后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庐江县钟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时间 |
2016-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生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149231595A |
登记机关 |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钟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