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3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19)苏0703执1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因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涉案承兑汇票而形成的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岛支行的垫款、利息计人民币4890796.08元以及从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4.43计算的利息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51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8312元,由被告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俊安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12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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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春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0677001400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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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