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094号 |
案号 |
(2012)蚌执字第00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止2012年4月11日,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陶勇借款合计4554.857607万元,之后利息以4294.61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18%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对于上述债务第一条确定的款项,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陶勇; 三、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二条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陶勇有权以位于蚌埠市国强路29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蚌自字第014492号,他项权证书号:房地产他证蚌自字第211100150号、房地产他证蚌自字第21110016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85134.00元减半收取为142567.00元,由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已有原告陶勇预交,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陶勇); 五、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2-06-27 |
发布时间 |
2016-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桂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13968265C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一层27轴以东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