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兴海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21民初1110号 |
案号 |
(2017)冀0521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风臣、邢台县大寨门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兴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海云借款本金 408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谷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2元,由被告张风臣、邢台县大寨门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兴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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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秀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1796564775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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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邢台县晏家屯镇王家庄村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