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75号 |
案号 |
(2015)庐执字第02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67500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10月8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吴中军、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中军、合肥泰之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时间 |
2015-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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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MY3FY8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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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耀远路368号兴庐科技产业园1#8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