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299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昌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截止2015年3月6日借款本金4026719元及利息1117081.36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许善灼、黄江铭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昌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7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江西昌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许善灼、黄江铭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56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92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