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91号 |
案号 |
(2016)陕01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设、王凤云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冯荣偿还借款2884.5万元。 二、被执行人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设、王凤云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冯荣支付利息(以288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扣减已付的100万元)。 三、被执行人李萍对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四、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向冯荣承担赔偿责任。 五、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设、王凤云以及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697元,保全费5000元;蒲城县建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屈建设、王凤云以及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萍负担执行费1021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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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屈建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526776990865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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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蒲城县罕井镇渭清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