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0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赛民初字第01016号 |
案号 |
(2017)内0105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6 283 960元,利息85 500元,逾期罚息303 099元(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3月19日),以及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以逾期利率12.15计算)。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财产保全费5 000元。 三、被告武金永、内蒙古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瑞顺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旺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 2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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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秀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21761086574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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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呼市金川开发区高速公路路口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