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969号(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969号 |
案号 |
(2016)桂0107执1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一、被告李星怡偿还原告苏艳芬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李星怡支付原告苏艳芬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5日止)。 三、被告李星怡支付原告苏艳芬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 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四、被告李星怡偿还原告苏艳芬律师费73000元。 五、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星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苏艳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76元,由原告负担4990元,由被告李星怡、被告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86元。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9 |
发布时间 |
2016-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星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768920904J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东二路180号嘉美商业中心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