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8********49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02民初1374号 |
案号 |
(2019)桂0802执1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830万元及利息256857.85元(利息计至2019年4月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梁华强、林文兰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地块内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7)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0358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98元,减半收取计35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49元,由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林文兰、梁华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74580497W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热电循环经济产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