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9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203民初713号 |
案号 |
(2018)桂0203执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洪文、曾筱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金美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及合同管理费6280000元(利息及合同管理费暂计至2017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合同管理费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中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3日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胡洪文、曾筱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金美律师代理费314912.32元; 三、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洪文、曾筱燕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洪文、曾筱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483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70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115537元,由被告胡洪文、柳州市星明糖业有限公司、曾筱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619357484P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中山东路77号华建综合楼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