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8********49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2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梁华强、林文兰、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甘建清借款本金156.8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6.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3310元,由被告梁华强、林文兰、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9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74580497W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热电循环经济产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