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969号 |
案号 |
(2017)桂1302执1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被执行人李星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请求被执行人李星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8230.14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你那6月6日起计算至2014你那9月5日止);三请求被执行人李星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824986.29元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你那9月6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止);四、请求被申请执行人李星怡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73000元;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586元;七、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12-03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星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768920904J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东二路180号嘉美商业中心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