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唐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6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303民初4822号 |
案号 |
(2017)黔0303执1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李静涛、李朝宏、遵义市龙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瑞洲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李静涛、李朝宏、遵义市龙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瑞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约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从2016年9月5日起,以年利率16.31%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余永涛、李龙俊、张唐红在25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二项载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400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400元,被告李静涛、李朝宏、遵义市龙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瑞洲贸易有限公司、余永涛、李龙俊、张唐红负担27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