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朝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7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303民初3931号 |
案号 |
(2017)黔0303执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遵义市瑞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3,220,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500,000.00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止、1,100,000.00元从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止、3,600,000.00元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3,472,000.00元计算2016年11月23日一日、3,412,000.00元从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3,220,000.00元从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遵义市瑞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其中500,000.00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止、1,100,000.00元从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1日止、3,600,000.00元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3,472,000.00元计算2016年11月23日一日、3,412,000.00元从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止、3,220,000.00元从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遵义市瑞洲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4,00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5,500.00元;四、被告遵义市凰涅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遵义市龙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朝宏、黄敬昱、何明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遵义市水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