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滨港民初字第1549号 |
案号 |
(2015)滨港执字第0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18950.6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8950.6元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90元,公告费用560元,共计135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一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时间 |
2016-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上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0585032234C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工业区东工路47-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