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184号 |
案号 |
(2015)金执字第01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9,65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147,500元,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12,150元,自2013年6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5-04-01 |
发布时间 |
2015-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志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5803041143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宁县产业聚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