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6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2091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2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家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苏春兰借款25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泉州市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宝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家恭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时间 |
2017-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宝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03156182744K |
登记机关 |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墩路78号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