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65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金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林文哲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3日、借款本金8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1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支付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丁金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林文哲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7800万元。 三、被告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应偿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丁金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147元,由被告丁金清、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66197564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