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闽民初字第118号 |
案号 |
(2016)闽07执00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垫)款本金9996万元及利(罚)息(其中1750万元从2014年12月29日起,8246万元从2015年1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万元;三、被告董时海对被告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董时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600元,由本溪坤埼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董时海连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时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226704701242 |
登记机关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董船营村 |






